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案件申請流程說明
  1. 申請人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檢具申請書及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正本五份,逕向本府提出申請
  2. 本府接獲申請後,初步檢核上開申請人所檢具之申請書及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計畫
  3. 檢核後倘有應檢附而未檢附之相關資料或證明文件,則依本辦法第5點規定函請申請人於30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4. 檢核後或補正後所檢附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齊備者,則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是以會請各相關單位就申請人所檢具之使用計畫權責審查。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逕行審查。
  5. 俟各相關權責單位審查後於審查表上簽註意見,其意見倘須修正計畫內容者,則由都發處函請申請人依該意見修正後,再送本府審查。
  6. 倘各權責單位皆無意見或其意見係屬施工前或施工期間應注意事項等,則將各單位之意見,簽奉ㄧ層核定後,核發多目標使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