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移轉說明
(一) 基隆市容積移轉政策

隨著都市化與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台灣地區逐漸面臨先進國家在都市發展歷程中所遭遇的問題,譬如古蹟及歷史建物保存與再發展衝突、公共設施不足降低環境品質、政府財政拮据造成公共設施用地無法取得以及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實施造成的財產損失等,為解決前述問題,遂有論者主張以容積移轉作為解決手段。行政院自民國85年起,分別透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之1、「都市更新條例」、「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之規定,建立全國容積移轉實施法制,容積移轉的觀念正式納入都市計畫法制體系據以實施。

為配合「容積移轉」政策之執行,並避免實施後產生更多都市問題,基隆市政府現階段僅針對管轄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歷史建築為主,作為容積移轉的送出基地;另就基隆市而言,全境多屬山坡地,其部分地區坡度過陡本已不適合開發,因此可建築用地應符合安全性與環境品質的情況下,作為容積移轉的接受基地。

(二) 容積移轉實施目的

均攤土地發展利益與發展限制之成本,達成平均地權之目的,同時改善都市景觀、增進都市土地之更有效利用、輔助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以利興闢並促進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建築之保存維護。

(三) 何謂容積移轉

1.適用對象

(1)送出基地

A.基隆市政府管轄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B.基隆市轄區之歷史建築。

(2)接受基地

A.接受基地應為安全的可建築用地。
B.接受基地應在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足夠之地區。

2.容積換算公式

本計畫對於都市計畫地區可移出容積的計算方式係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條的規定為準,其公式如下:

3.其他限制

(1)送出基地

在公平正義的前提原則下,理應所有公共設施都須列入適用容積移轉範圍,惟基隆市政府現階段僅針對管轄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歷史建築為主,部份公共設施保留地若在法律上已有明訂應取得之事業機關,亦或非容積移轉政策適用的範圍者,在操作面與法律面的考量下,遂有下列排除項目:

A. 事業機關之公共設施用地。
B. 計畫道路。
C. 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用地
D. 按「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六條之規定:「送出基地以下列各款土地為限……,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
E. 經通盤檢討新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不納入送出基地之範疇。

(2)接受基地

A.接受基地應為安全的可建築用地。
B.接受基地應在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足夠之地區。